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2171号
原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珠江路交叉口西南角联合大厦13楼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9D584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
被告:安徽艳烁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三叉路口西行500米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W9JGA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艳烁玻纤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龙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