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友和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81执690号
申请执行人:闵朝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县镇闵家沟村6组。公民身份号码:423081197501267075。
被执行人:湖北友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316565278T。
法定代表人:郝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鄂0381执6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