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11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楚晗,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西50米太阳能市场**
法定代表人:焦海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永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