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011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楚晗,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西50米太阳能市场**

法定代表人:焦海龙。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新能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永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