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4916号
原告:山东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河路陶瓷市场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春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海尔时代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金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学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