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4916号
原告:山东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河路陶瓷市场沿街**。
法定代表人:王春贺,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海尔时代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李金峰,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学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