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784民初422号
原告: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与福寿东街交叉口西北角潍坊中鲁联通大厦6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海尔时代大厦18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茂绪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9777号鲁商国奥城4号楼3702-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第三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
原告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茂绪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5元,减半收取5018元,财产保全费3638元,共计8656元,由潍坊亚士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