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1800号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
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海尔时代大厦1804室。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被告:***,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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