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茂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异75号
异议人(原案被告):***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海尔时代大厦18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异议人(原案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章丘区。
两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霜,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异议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峥,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原告:李金春,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李金春与***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两异议人分别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涉审理阶段的同一案件,决定合并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
1、解除对异议人在邮政银行的9370××××6668账号冻结;
2、解除对异议人在齐鲁银行的1102××××3510账号冻结;
3、解除对异议人在齐鲁银行的8661××××2178账号冻结;
4、解除对异议人名下的鲁A0××**号牌汽车查封。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
1、解除对异议人在泰安银行的6229××××3777账号冻结;
2、解除对异议人在工商银行的1602××××0684账号冻结;
3、解除对异议人在民生银行的5000××××2338账号冻结;
4、解除对异议人在齐鲁银行的6223××××4606账号冻结;
5、解除对异议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085e9858e59ce8cd3fe0460d3@wx.tenpya账号冻结。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该以李金春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及法院(2021)鲁0114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数额为限,不得超过这个额度查封。
本案中,李金春的财产保全申请书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数额为510万元,法院(2021)鲁0114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数额510万元。
本案中,法院查封的***的两处房产价值已经达到510万元,有《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为证,告知书第二页第9项记载“两处房产查封标的额为510万元”。即法院查封的***的两处房产已经满足李金春的查封保全申请书及法院(2021)鲁0114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财产保全数额510万元,不应当再查封异议人的其他财产。
本院查明:
李金春与***、装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李金春申请对***、装饰公司存款、支付宝、微信账户诉讼保全共计5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4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根据李金春提供的部分财产线索,查封***位于章丘东首296号易安明郡7(12)2-401(房产证号2×**)、易安明郡13(11)1-301(房产证号2×**)房产各一处;冻结***泰安银行6229××××3777账号存款7845.93元;冻结***工商银行1602××××0684账号存款4504.84元;冻结***民生银行5000××××2338账号存款3788.14元;冻结***齐鲁银行6223××××4606账号367.61元;冻结***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9ce8cd3fe0460d3@wx.tenpya账号96.97元。冻结装饰公司齐鲁银行1102××××3510账号87.60元;冻结装饰公司齐鲁银行8661××××2178账号84.07元;冻结装饰公司邮政银行9370××××6668账号427.73元;查封装饰公司鲁A0××**号牌汽车。
本院为两异议人送达财产保全措施告知书,将上述保全措施予以告知,第9项查封房产的有关内容,表述“两处房产查封标的额为510万元”。
涉案查封的两处房产均有抵押按揭。
李金春、***在亲友的见证下,于2020年4月7日达成协议,将***易安明郡13(11)1-301(房产证号2×**)房产一处解除抵押后作价100万元过户给李金春。
两异议人提出上述异议。
上述事实,由异议人提供的告知书、裁定书等复印件及相关卷宗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本案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虽多,但数额较少。涉及查封的***两处房产,面积相当,且有按揭,其中一处双方协议价格明确。本院告知书并不能确定房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确定房产的价值,无论审理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需要双方当事人议价或者确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鉴定等措施实现,告知书不能确定房屋价值。目前保全措施范围并未超出当事人请求。
故,异议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丽
审判员 朱立新
审判员 袁 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