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03财保163号
申请人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9211.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怡景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09211.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66元,由申请人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鸿飞
书记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