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7806号
原告:赵青雪,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攸望,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远安县,
被告: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科智谷C8号楼2单元7层(2)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范学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吉连,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青雪与被告蔡攸望、被告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赵青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攸望、被告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青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青雪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赵青雪负担。
审 判 员 郑继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 跳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