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281号
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C8号楼2**7层(2)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