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双杰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281号 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555号融***C8号楼2**7层(2)研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饶 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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