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民初6541号
原告:大连东谊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4092441X6。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被告:盖州市鑫城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692655509E。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
原告大连东谊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鑫城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东谊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告知其需预交诉讼费用后,其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