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1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东谊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盖州市鑫城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盖州市鑫城电器商场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周 涛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于晓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金源
书 记 员 李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