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环境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63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省环境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京科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17)济仲裁字第163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