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里二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三角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车士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镇里二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镇里二泗村。

法定代表人:林燕,该村主任。

一审第三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一街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镇里二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泗村委会)及一审第三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际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方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二泗村委会支付东方公司设计费846369元,并判令二泗村委会从2010年5月20日起以288516.9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至2016年12月30日为697345.42元),从2012年11月15日起以8463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至2016年12月30日为637739元,一、二审诉讼费及鉴定费用由二泗村委会负担。1.原审鉴定结论关于设计费鉴定运用标准错误,划分复杂程度错误。2.东方公司在2010年5月(勘察)2012年6月(设计)至今未收到二泗村委会一分钱的勘察费、设计费用,对东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东方公司主张日万分之五损失符合公平原则和合同无效折价补偿原则。3.二泗村委会通过东方公司参与施工形成的不动产已形成巨额利益。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每年只是18.25%,不足以弥补东方公司的实际损失。故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东方公司未提供新证据。涉案工程因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东方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给城际通公司,涉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无效,二泗村委会和东方公司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东方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鉴定结论。原判未支持东方公司违约金的诉请并无不当。原判结果亦无不妥。东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