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世侨融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6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潡县镇潡兴一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6703378M。
法定代表人王有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维斯财富9楼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RK5N7J。
负责人蔡彩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世侨融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郊尾中路200-28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505RP7X。
法定代表人温善楠,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世侨融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共计124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322执5159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劳仲案[2022]102号裁决书]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322执6047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22)闽032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
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322执5159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劳仲案[2022]102号裁决书]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鲍巧新
审判员 张德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俊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