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6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潡县镇潡兴一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6703378M。
法定代表人王有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维斯财富9楼9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3RK5N7J。
负责人蔡彩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世侨融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郊尾中路200-288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505RP7X。
法定代表人温善楠,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际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世侨融科(福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共计1249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
本案与另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322执5159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劳仲案[2022]102号裁决书]的案由均为金钱给付,所要执行对象债务人、特定标的物有所交叉。为了便于对执行标的物的统一处置,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322执6047号、生效法律文书为(2022)闽032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
合并至另案[执行案号为(2022)闽0322执5159号、生效法律文书为仙劳仲案[2022]102号裁决书]一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民初502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鲍巧新
审判员 张德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俊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