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星然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03财保110号
申请人: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青年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星然燃气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星然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8×××79)的存款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星然燃气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8×××79)的存款15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樊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皮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