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金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申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望江镇良种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同江市兴达针纺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幸福路中段。
经营者:***,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同江市。
再审申请人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同江市兴达针纺商店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终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付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