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8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同江市兴达针纺商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佳木斯市福泰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同江市兴达针纺商店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881执8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太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