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1417号
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韦进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逢逢,系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严文斌。
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鑫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为XXX银行账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韦进勇和李聪以其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XX路XX号XX栋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X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账号为XXX银行账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韦进勇和李聪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楼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