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25号之一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龙路19号1幢175室(7)。
法定代表人:张祖兵。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60元,合计诉讼费485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