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25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新龙路19号1幢175室(7)。
法定代表人:张祖兵。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度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案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 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