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398号
申请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某,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内2502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账号:×××)内的3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北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尚城支行(账号:×××)内的31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花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