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东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2531执5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锡林浩特市杭办建材园区(污水处理厂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多伦县诺尔镇水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MA0NKPG3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盟多伦县诺尔镇水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31MA0RRLY377。 法定代表人:赵彬轩,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3)内2531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17万元及利息(以117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二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给付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机构、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00余元,已由在先执行案件冻结,本案采取轮候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不足5元,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辆登记信息。 三、实地向多伦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沃泰禾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技产业化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多伦县诺尔镇水泉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不动产权证号:蒙(2020)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2号〕,已由本院在先执行的多起执行案件查封,本案已对上述不宗地及地上附属建筑物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四、依申请执行人内蒙***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及申请,本院对位于多伦县诺尔镇水泉村的蒙(2020)多伦县不动产权第0××2号国有土地上所建部分电力设施予以查封,并由本案申请执行人保管。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该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 五、实地向锡林**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多伦县服务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多伦县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投保理财型保险产品信息。 六、实地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查控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布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宗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