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05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执行人:赵孝娟,女,1985年5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执行人:南京高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正国,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孝娟、南京高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我院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221,29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05执恢2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俞惠琴
审 判 员 顾首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俊华
书 记 员 靳晓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