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德迅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精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396号
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荣同心国际工业园A5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岳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精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小蓝中大道346号11栋。
法定代表人:黄跃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精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因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亦雯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贺 懿
书 记 员 胡 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