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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4267号
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汇智路中路169号金荣同心国际工业园A5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岳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2栋6层6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尉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洁同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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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洋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