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3119号
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汇智中路169号金荣同心国际工业园A5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岳斌。
委托代理人唐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10元,由原告湖南***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卿 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童柳莎
书 记 员 朱家惠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