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2民初456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被告: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国际商贸城32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五河县水利局,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兴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武佩龙,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河县水利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6元,减半收取计1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