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82民初3421-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生,明光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现住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吿:***,男,汉族,1973年10月7日生,滁州市,住安徽省滁州市谯区。身份证号341××97.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65岁,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濉溪县安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杨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