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安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406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阁,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国际商贸城3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玉。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宣。

原告***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