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4060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阁,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淮海国际商贸城3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如玉。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宣。
原告***诉被告**、******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志强
人民陪审员 杨李梅
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武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