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24民初209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现国,浙江瀛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被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35258635T),住新昌县沿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046092528),住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东氩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忠诉被告***、***、***、***、浙江越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忠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1元,减半收取计2915.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章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