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25民初1884号
原告:童素红,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游县溪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工业功能区东氩路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素红与被告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素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童素红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傅建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