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德明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861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顺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德明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德市铁路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建德明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建德市铁路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20元,减半收取计48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810元,由原告杭州商氏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顺龙
书记员  洪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