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1财保314号
申请人:芜湖凯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新港镇新东村马塘小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T0NHD4A。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前,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北路商会大厦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9TMA7J。
法定代表人:陶如山。
申请人芜湖凯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30000元。申请人芜湖凯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年9月25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凯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3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芜湖凯诺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