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执保30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芳,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伏莹,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北路商会大厦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9TMA7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徐彬、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皖0521民初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心求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作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