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4民初9096号
原告:安徽庐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新海大厦东单元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YX48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汤池路***花小区2#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UHDA26A。
负责人:***,经理。
原告安徽庐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现原告安徽庐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安徽庐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庐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徽庐岩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