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2128号之一 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城东产业集聚区燕山大道与209国道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门峡市**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与南都路交叉口儒林星座C座1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豫1282民初212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及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1722.34元(已减半),保全费1335元,共计3057.34元,由原告**市国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