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30号
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71328541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8415599X2,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
负责人:万海泉。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远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戴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