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7执102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代理人:章秋香,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
浮山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0000元。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南京坤成建设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