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周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B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TBL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333号新地中心A座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2X7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阚**、**、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秦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