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财保238号
申请人: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B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1TBLX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333号新天地中心A座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2X7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担保人:***,女,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下塘镇 
申请人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466.3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用担保人**、***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4466.3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159号昊天园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为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