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2442号
原告: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与琅琊山路交口金雅迪大厦B15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333号新中心A座200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荣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精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欣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