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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3041号之三
被执行人: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丁根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
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春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程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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