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2民初2158号之一
原告:***,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逸文,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海清,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1办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0796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吴香萍,女,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吴香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保全费9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梁越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淑慧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