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3041号之一 被执行人: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