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3执3041号之一
被执行人: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浩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