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辉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灵璧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民辖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城南关二环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91WM00。
法定代表人:汤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哲,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其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66号银河湾花园11幢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8046936。
法定代表人:乔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灵璧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璧晋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和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3民初81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灵璧晋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支持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工程属于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1、上述合同的工程内容为灵璧碧桂园第三方维修工程。***和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灵璧碧桂园第三方维修工程结算书》,该结算书中的《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开工令》、《工期情况一览表》等资料均能证明,该工程的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5月1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2、根据***和公司在诉讼时提供的《关于灵璧碧桂园首批次第三方维修工程的函》,案涉施工内容为灵璧碧桂园首批次第三方维修工程,这点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致,并且该工作联系函中也明确了其应于施工结束后按灵璧晋智公司要求上报签证,相关费用经灵璧晋智公司确认后计入合同。3、从施工时间上来看,***和公司在诉讼时提供的《结算书》“LBBGY-H2-001维修/抢工工程月度汇总表(签证001)”以及《工程竣工报告》显示,***和公司案涉施工时间与《工程竣工报告》中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施工时间相吻合,而且“LBBGY-H2-001维修/抢工工程月度汇总表(签证001)”也注明了该月度汇总表为签证,应当计入双方的施工合同。二、双方已就案涉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本案应受施工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关于灵璧碧桂园首批次第三方维修工程的函》来看,该工作联系函明确了***和公司应于施工结束后按灵璧晋智公司要求上报签证,相关费用经灵璧晋智公司确认后计入合同(即施工合同),这一操作方式符合双方施工合同约定,也属于建设施工行业的行业惯例。案涉施工内容属于灵璧碧桂园首批次第三方维修工程,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同一施工内容签订两个施工合同。综上,案涉工程属于双方2020年9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施工范围,应受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束,双方与合同有关争议应交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和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一审卷宗中证据材料,针对签订的《灵璧碧桂园第三方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安徽宿州灵璧碧桂园-一期】【维修】【1】【2020】),后期双方签订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单》等,且***和公司已于2021年7月15日就上述合同的结算款项依约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和公司另行主张565325.80元工程款,灵璧晋智公司虽上诉提出本案应受仲裁条款约束,但目前的证据材料不能显示双方就本案争议作出仲裁约定,其认为本案争议应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作为原审被告灵璧晋智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灵璧晋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敏
审 判 员 郜周伟
审 判 员 戴宝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尤 昊
书 记 员 王登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