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4548号
申请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胡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之泉。
被申请人:濉溪县百善中心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孙学宝。
申请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濉溪县百善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皖F×××××车辆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濉溪县百善中心学校名下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财产(限额17万元),其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丁淑敏
人民陪审员 张裕林
人民陪审员 郜洪先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奇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