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驰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某某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102民初1519号

原告:***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

法定代表人:李之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严腾飞,执行董事。

原告***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耐邦公司)诉被告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力体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驰耐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之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火力体育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驰耐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0427.8元以及支付违约金60128.34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5日,原告驰耐邦公司与被告火力体育公司签署《材料购销合同》,合同对于交货时间、交货方式、付款方式以及付款时间等内容都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如约完成了所有材料供应。但是相应的合同款项被告一直迟迟未能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沟通协商,被告均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火力体育公司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5日,驰耐邦公司与火力体育公司签署《材料购销合同》,约定:1、火力体育公司向驰耐邦公司购买单组分胶水7000KG,金额114100元(最终数量以供货清单为主),购买喷面色浆1500KG,金额23400元(具体数量见发货清单),合计137500元(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2、火力体育公司预付款20000元,剩余款项2019年10月10日前付清,无故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驰耐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火力体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

2020年4月23日,火力体育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腾飞在火力体育公司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尚欠货款110427.8元(已扣除2019年9月11日通过支付宝付款20000元,2019年9月21日对公转账20000元,2019年10月17日公对公付款50000元)。余款驰耐邦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驰耐邦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材料购销合同、发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以及双方的当庭陈述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驰耐邦公司与火力体育公司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驰耐邦公司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火力体育公司应按约定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的结算,火力体育公司尚欠驰耐邦公司货款110427.8元,依法应予以支付。

关于驰耐邦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驰耐邦公司依据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的约定,即逾期付款超过十五日的,驰耐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火力体育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该约定系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驰耐邦公司已经获取部分利润,故依此主张违约金不符合双方约定,驰耐邦公司所受损失系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本院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酌定支持违约金为25000元。

火力体育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争议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110427.8元以及违约金25000元;

二、驳回***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元,由***耐邦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455.5元,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公告送达费800元,由合肥火力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俞小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