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2613号
原告:***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之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琼,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泽政,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章,总经理。
原告***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安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3元,减半收取为3302元,由原告***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 越
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