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621民初1176号
原告: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市濉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昊,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驰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区。
法定代表人:李之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印好,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百善中心学,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县。
法定代表人:孙学保,该校校长。
原告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驰耐邦体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濉溪县百善中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思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